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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1]524号 关于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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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9:49
信息简介: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的规定,企业享受减免的流转税税款应并入利润总额计征所得税。因此,为了防止重复计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向其社会福利企业计提减免税金的基数中应不包括减免的流转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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