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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1]59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向其总行支付的营运资金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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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9:41
信息简介: 外国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法规,在上海设立分行,向分行拨付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运资金,是设立分行法定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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