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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1]69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税停征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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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9:35
信息简介: 对关(倒)闭、撤销企业(公司)在其关(倒)闭、撤销前安排的建设项目投资拖欠的建筑税税款,属于将该项目移交给其他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负责补缴;属于未移交而要求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依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按程序报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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