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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农税字[1991]37号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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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9:20
信息简介: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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