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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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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8:53
信息简介: 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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