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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办力字[1991]5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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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8:42
信息简介: 由于合同制工人与企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因此,对被劳教的合同制工人,不适用公安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公发[1978]107号、[78]劳薪字9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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