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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91]财商字392号 [1991]外经贸财发第557号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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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8:24
信息简介: 执行本规定后,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削减原中央财政划转地方的经贸事业经费预算,仍应保证核拨。各级经贸部门对经贸教育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连同财政正常的年度预算拨款,应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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