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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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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8:08
信息简介: 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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