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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1]153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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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7:57
信息简介: 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门所属律师事务所,在1993年底前,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的所得税款应一律用于事务所的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税务机关应予取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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