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7:39
信息简介: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全部、无条件地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然后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对于处罚相对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够执行,而又通过合法形式提出申请复议的,其复议申请也可以受理。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