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0:47:39 |
| 信息简介: |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全部、无条件地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然后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对于处罚相对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够执行,而又通过合法形式提出申请复议的,其复议申请也可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