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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明电[199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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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7:37
信息简介: 有煤炭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和受托代理出口的煤炭都给予退税。属于自营出口的,按煤炭的出厂价(征收产品追赶的价格。下同)计划退税。直接退给出品企业;属于受托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该税款一律由主管委托方退税的税务机关退给委托方,其中工业企业委托出口的,按煤炭的出厂价计划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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