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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2]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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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7:36
信息简介: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停止退税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并对有关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经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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