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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行[1992]2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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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7:26
信息简介: 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纳税方式后,既对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又对确定的纳税额不服的,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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