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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一保[199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国税发[1991]075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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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47:17
信息简介: 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产品转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加工成品出口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并可继续保税。如最终成品不能全部复出口,而转为内销时,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原进口料、件向海关补交税款,并作“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单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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