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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26]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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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29:09
信息简介: 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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