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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深府[1985]13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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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1 18:48:42 |
| 信息简介: | 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或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