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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深税政三字[1987]96号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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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1 18:48:3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办法》第三条关于“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规定,总机构拥有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均由拥有车船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缴纳车船使用税;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个人使用的车船,应由出租、出包、出借方缴纳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