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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深府[1988]2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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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1 18:48:34 |
| 信息简介: | 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