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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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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30 22:06:31 |
| 信息简介: |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序号事项适用条件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