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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法院判决:被告第二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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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7 20:48:06 |
| 信息简介: | 东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某,国某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鲁0902行初70号原告山东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