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法院判决:被告第二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法院判决:被告第二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27 20:48:06
信息简介: 东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某,国某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鲁0902行初70号原告山东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