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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融资租赁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当事企业认为非融资租赁而是借款合同,二审法院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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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7 20:47:13 |
| 信息简介: | 某甲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6)闽09行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法定代表人武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