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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某公司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裁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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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7 20:46:56 |
| 信息简介: | 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蔡某甲,蔡某乙行政处理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6)苏06行终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应诉负责人张某,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