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青岛税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青岛税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28 20:37:29
信息简介: 发布时间: 2026-09-2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