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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青岛税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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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8 20:37:29 |
| 信息简介: | 发布时间: 2026-09-2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