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深圳税务】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除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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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深圳税务】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除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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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8 20:36:45 |
| 信息简介: | 发布时间:2026-09-25 16:50: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的规定,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因此,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除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以上内容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