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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中国税务报】法人合伙企业跨区域征管难题亟待破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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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3 09:49:08 |
| 信息简介: | 2026年09月23日 版次:07 作者:季俊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注册于江苏省甲市乙区的A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为法人主体,分别为重庆B公司、上海C公司、江苏省甲市丙区D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税务机关在开展跨区域合伙企业涉税核查工作中,发现A合伙企业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