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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波税务】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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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4 09:41:39 |
| 信息简介: | 发布时间:2026-09-20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二、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