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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涉税举报核查期内原告非企业员工 无法证明自身权益受损起诉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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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4 09:33:07 |
| 信息简介: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4)沪7101行初250号原告孟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陆某,职务XXX。委托代理人廉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原告孟某因要求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第二稽查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