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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自然人诉两级税务机关举报答复案 撤诉后诉讼权利限制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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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4 09:29:23 |
| 信息简介: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4)沪7101行初87号原告高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某,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韦某,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举报答复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