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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刘某1作为虚开案件实名举报人 与后续举报查处行为无利害关系 复议诉讼均不被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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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4 09:28:33 |
| 信息简介: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3)沪03行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马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