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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河南税务】继续教育扣除主体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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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2 06:54:54 |
| 信息简介: | 2024-05-30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