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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了律师告税务局征税,最后自己主动撤诉还不用花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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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20 17:39:50
信息简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4)沪7101行初911号原告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国际广场)。负责人祝某,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副所长。被告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崔某,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某,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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