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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河北税务】12366热点问题手册(2020年第12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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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1 17:19:31 |
| 信息简介: | 1.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