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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津税务】企业发生的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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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1 17:19:12 |
| 信息简介: | 发布时间:2026-09-21 09: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