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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津税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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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17 10:31:45 |
| 信息简介: | 发布时间:2026-09-14 09: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纳税人采取领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领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