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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深圳税务】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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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17 10:30:59 |
| 信息简介: | 发布时间:2026-09-15 17:12: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