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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河南税务】吸收合并印花税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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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11 17:22:48 |
| 信息简介: | 2021-05-06文件依据: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问题咨询: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是吸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吸收合并后,B公司依法注销,A公司的实收资本为A公司原实收资本+B公司实收资本,B公司原实收资本已缴纳印花税,请问,针对A公司而言,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