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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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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12 17:19:17 |
| 信息简介: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吉行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吉星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峰,男,1980年3月10日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峰诉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北湖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