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12 17:19:17
信息简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吉行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吉星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峰,男,1980年3月10日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峰诉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北湖应急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