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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逃税罪】实控人及财务负责人安排财务人员通过不开具不动产税务发票、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纳税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是逃税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当刑责:(2021)鄂07刑终1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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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10-03 17:04:41 |
| 信息简介: | 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幼举逃税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7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6740414XW,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诉讼代表人李代娣,女,1941年8月5日出生,系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