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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非直接指向自身合法权益的关联企业涉税举报,举报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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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15 16:53:08 |
| 信息简介: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5)沪7101行初6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毛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韦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金山区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