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假借公司名义签订服务协议转移个人收入,不属于一般反避税调整范畴,直接定性偷税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假借公司名义签订服务协议转移个人收入,不属于一般反避税调整范畴,直接定性偷税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15 16:52:08
信息简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4)沪03行初96号原告李某1(LEE,SanChi),曾用名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M29XXXX(7)。委托代理人寇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被告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