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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仅持有100股上市公司股票,以投资人身份起诉税务机关不具备法定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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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15 16:46:34 |
| 信息简介: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4)沪7101行初771号原告周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程某。委托代理人郭某。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