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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争议】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存在多次、大额资金往来,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两股东对拖欠的咨询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粤1881民初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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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06 16:39:42
信息简介: 英德某甲公司等与何某丁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1881民初285号原告:英德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英德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被告:何某甲,男,199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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