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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地企业在南京从事房地产开发,有的由总公司取得立项批文,有的是南京分公司取得立项批文的,应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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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31 16:47:15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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