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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政发[1989]73号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市商委《关于对从事批发商业经营的企业加强审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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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2:16
信息简介: 在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中,经营单项行业的批发商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中纯经营日用小商品或副食品的,不得少于五万元);经营综合性(三项行业以上)批发商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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