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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三[1989]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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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32:13 |
| 信息简介: | 企业合并,其中一方不改变名称,合并前各自的资金帐已贴花完税的,并入的资金不再贴花。原企业撤销重新建立新企业的,应按新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税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