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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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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2:07
信息简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与同级工会的联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向工会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对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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