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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一[1994]10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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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54
信息简介: 我市市区、五县、塘沽、汉沽、大港区之间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以上机构间移送货物直接用于销售的,可以不视同销售,其应纳的增值税于货物实现销售后,回核算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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