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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税二[19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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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08
信息简介: 由于本市部分企业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和冷库的房屋原值帐面上混合记载,为了平衡税负,经过调查,现研究决定:对混合记载原值的冷库,按照混合记载的原值扣除20%后作为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帐面上分别记载制冷设备和房屋价值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不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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