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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1996]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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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05
信息简介: 对本市供货企业销售给外省、市出口企业货物的,可凭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贸部批准其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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