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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一[1996]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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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59
信息简介: 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如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主管国税局应凭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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